史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诈骗罪成功变更罪名并获轻判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323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经营,在店内张贴了二维码,用于收取店内销售款项,某天,一顾客与其商量,通过二维码向其支付款项,由王某到附近银行取现,取现后在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后将现金交付给顾客,王某在明知该部分款项有可能是诈骗钱款的基础上,仍然答应了合作并多次帮其取现,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后顾客因诈骗罪被抓,王某亦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对王某提出量刑建议10年有期徒刑。王某家属对该量刑建议无法接受,随后委托本律师担任王某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第一时间调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在仔细分析了案件全部细节后,多次到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申请变更起诉罪名,但检察院拒绝变更,仍然对王某以诈骗罪提起了公诉。在审理阶段,本律师发表了罪名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并于庭后多次与承办法案进行法律意见交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将王某的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进行了轻判,将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十年改判为三年六个月。王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诈骗罪犯罪提供了收款二维码,并到银行取现,从中非法获利,虽然其自侦查阶段就供认其明知所取款项来路不明,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与诈骗人员存在联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与诈骗人员关于实施诈骗行为存在事前通谋的事实,故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认定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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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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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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