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律师亲办案例
在广东,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6个月工资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量:1115

【前言】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同时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这么清楚明晰的规定,我死也没有想到竟让我一直协助委托人起诉到二审法院,该抚恤金才得以正确判决。

【案情简介】

1、2009年9月,黄某入职中山某精品有限公司,从事喷油漆打磨工作,2014年经黄某多方要求才为其购买社保,从未进行体检;

2、2020年5月1日,黄某在上班时突然倒下,经送医,诊治为肺癌晚期,公司未为黄某申报工伤,家属急于治疗,直接将其转回老家医院,2020年6月9日,黄某死亡,家属按老家习俗进行安葬,未进行解剖;

3、2020年6月22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作出死亡待遇核定表,核定丧葬费为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3个月,并告知其余待遇找单位支付;

4、索要无果,2020年7月黄某家属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家属太多,仲裁申请书书写不规范导致仲裁委员会要求不停修改,最后虽然受理,但告知除了加班费很多请求是不支持的,不得已,家属找到我委托代理,看到他们多方奔走却一筹莫展的疲惫样子,我接受了委托;

5、收案后,先申请撤销原仲裁,再收集证据,寻找走职业病渠道的路子;

6、2020年12月24日,以因病死亡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立案,仲裁裁决支持年休假工资,一次性救济金,以社保已付为理由驳回一次性抚恤金请求;

7、随后起诉至一审,一审判决与仲裁无二致,心里很是窝火,当家属说要商量一下要不要上诉时,直接告诉他们不用商量,也不用支付代理费,我直接帮他们上诉,在上诉书中,我终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质问一审法院判决不用支付,那法律的规定是做何使用,是不是法院觉得天堂会给黄某发放该待遇,所以用人单位才不用承担;

8、2021年11月19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黄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差额的请求,至此我也才得以松口气。

【案后杂感】

1、当初黄某家属找到我时,我就说为什么不早点咨询律师,哪怕支付二百元咨询费,也不至于到这么被动的局面,现在还不是一样要花钱找律师,钱也出了,所获得的却更少了,而且增加了律师工作难度,现在厂也不见了,老板也找不到了,这个官司就打赢了,都不知道你们什么时候能拿到钱,家属直说是是是,没想到老板这么没有良心,我父亲任劳任怨给他做这么多年,又从来都不安排体检,就养条狗走了都要伤心一下,没想到他却是各种推责任,我父亲曾经是军人,我以为军政后勤那边应该能管制他,各种道路都走了,还投诉到卫健局,没想到他跑了也不出来赔偿,现在只有麻烦你辛苦李律师,帮我讨回公道,以慰我父亲在天之灵;

2、劳动法规很是小众,很多律师为了生存不太研究,但作为劳动人事部门,拿着财政的工资,个人认为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在法条已经明确规定且当事人已经提交依据的情况下,应秉公处理,而不应以社保已付搪塞,帮助用人单位逃避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还误导本来就审劳动案子不多的一审法院错判,引发二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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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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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燕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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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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