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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恒领律师亲办案例
认罪认罚减刑期普法宣传促和谐
来源:祁恒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量:229

2021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DP县XX镇*村三村附近巡逻时发现马某,张某,赵某,赵某在东平湖内非法电鱼,马某等人使用的工具为电瓶、逆变器等工具,电鱼的数量为140余斤,电鱼的地方为DP湖XX镇*村三村西侧的湿地内,该区域为常年禁渔区,并且非法电鱼的时间为东*湖禁渔期内。

DP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DP县人民法院通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马某指定辩护人。

【承办过程】

2021年6月 28日,DP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后,本人分两次会见了被告人。

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律师主动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据被告人马某自我介绍,自己是湖边长大的,老一辈的人都是渔民,常年以打鱼为生。镇上和村里都张贴了禁渔区的公告,也知道不让电鱼,但是自己在思想上没有拿这事,当成一回事,加上自己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固定的收入来源,只能铤而走险,抓点鱼维持生计,同时,被告人马某也表示,知道电鱼是不对的,但是不知道因为电鱼会给渔业和生态环境带来这么大的伤害,也只能说是自己的无知作出了不记后果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法制的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在第二次会见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本律师给被告人讲清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有关规定,包括刑法,最高院、最高检和国务院等具体追究非法捕鱼的规定。同时就渔业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向其进行了解读。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让其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有一个怎么样的负面评价。电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捕鱼的方法。

电捕鱼,是某些人在渔业资源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渔获,而采取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

除了进行鱼类资源调查等科学考察活动,向渔业部门请示,在渔业部门批准后得以进行电捕鱼外,其他情况下使用该方法捕鱼都是完全非法的。电捕鱼的危害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鱼的方面。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部被电死,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二是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死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2,对人的方面: 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这种事情在使用电鱼器的人群中时有发生。3,对环境方面: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近年来,电鱼、毒鱼、炸鱼等不可持续的非法捕捞方式,给水生生物多样性带来严峻的挑战。就拿电鱼来说,一竿子下去,水里的各种野生动物,哪怕是还没孵化的鱼卵,多半死亡。电鱼器械释放的那一刹那电量,小鱼虾们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地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这种“断子绝孙”的捕鱼法在我国早被《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电鱼确实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同时给被告人马某讲清楚其行为可能从轻判决的情节,比如存在的法定从轻情节自首和酌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和等当庭认罪,他本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等等情节。这些情节是对其从轻判决的重要依据。并且叮嘱被告人要高度重视最后陈述的机会,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的性质,要寻找自己的犯罪动机,并表示愿意改正,最大限度的争取法院给你一个从轻判决的机会。

对于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了讲解,对其说明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有利的意义和在案件审理和对其量刑的作用,逐一进行了解释,让马某在思想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个充分的认识,让其自己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同时也也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进一步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证据和会见情况提出被告人马某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恢复生态原状和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最后陈述阶段,其本人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痛改前非,绝不从事非法行为,誓做一个合法公民。

案件结束后,马某表示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并自愿接受社会矫正,吸取教训,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开拓新的工作渠道,改善自己的和家庭的生活,同时认识到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足,自愿通过手机、电视等各种媒体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也愿意以身说法,给身边人讲法律。

【案件点评】

由于DP湖的存在,DP县沿湖老湖镇、SLZ乡、YS镇、DM镇有大量世代捕鱼为生的渔民,随着近几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进行,国家对县非法捕鱼的行为加大了管控力度,而政府对渔民的生活安排和渔民本身思想转变尚未完成,因为生活所迫、利益驱使和本身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等多种原因的存在,造成本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多发性的犯罪。

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打击电鱼也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一项重点任务。农业农村部连续多年印发《“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为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加大侦破力度、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公正判决,或者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依靠个案的影响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采取“巡回法庭”公开审判的模式,增加个案的影响力,让周边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有关沿湖乡镇禁捕期间,全县渔政部门和沿湖各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抖音、快手等网络等新兴媒体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禁渔期间组织渔政执法员深入渔业滩地、网滩、张贴禁渔期通告,组织渔民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和一对一宣传,增强了广大渔民懂法和守法意识,使他们由被动接受执法管理转变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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