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申请执行人嘉兴某合伙企业,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人寿保险单,王某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该保险单的冻结措施。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如下:1、本人购买的保险是人身保险,保单有明确的人身保险条款,不属于债务追偿范围。2、此保单投保时间早于债务纠纷发生的时间,不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3、保单的收益人是孩子,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应为孩子留一定份额。
2021年8月5日,我接受了嘉兴某合伙企业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找了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1、王某某名下的保险单属于分红型人寿保险,该保险虽有人身保障条款,但根本属性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该保险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2、案涉保单投保时间虽发生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前,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嘉兴某合伙企业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其名下保单单。3、保险单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王某某,其孩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无权提出抗辩。
最终,执行法院采纳了我的答辩意见,驳回了王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