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揭穿被告真卖房的谎言,让其承担了担保责任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6
浏览量:205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某陆续向侯某某借款45万元,侯某某向胡某某出具了《借款证明》,侯某某按月息2%向胡某某支付利息,一直至2017年8月份。2017年8月27日胡某某找到了被告侯某某对账,经过对账,侯某某认可尚欠胡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加上之前的借款9万元及当期未付的利息2万元,总计56万元。

被告侯某某向胡某某出具了《借款证明》并与胡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有被告侯某某和胡某妻子陈某某的签字,在合同的坐下角有手写字体写到“本协议作为56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借款偿还完毕后,该协议自动作废”。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价格与胡某某出借给侯某某借款金额一致均为56万元。

案件分析

2018年12月份,胡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让我看看如何向侯某某追讨上述借款,经过我与侯某某交谈和查看证据现有证据,我得出如下分析:1、胡某某与侯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借款证明》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仍需补充证据,我让侯某某补充了当时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追讨借款是的电话录音。2、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具有担保性质的还款协议,本案的还款主体应为侯某某以及其妻子陈某某。3、同时我还了解到在2017年8月份找侯某某对账时,有证人在场,我又胡某某联系了证人,了解相关情况。

唇枪舌剑、决胜法庭

2018年1月份,我正式接受原告胡某某的委托,我们将侯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起诉至法院,我们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还款性质的担保协议,要求陈某某对侯某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提交了《借款证明》《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立案后,法院很快安排了开庭,我们也在举证期间,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后,被告侯某某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义,但被告陈某某提出了以下抗辩:1、被告陈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协议不具有担保性质。2、陈某某对侯某某向胡某某借款的事情不知情。3、《房屋买卖合同》左下角手写部分内容不是陈某某写的。

我从以下角度论证了该买卖合同协议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还款协议,陈某某应当承担还款。

1、《房屋买卖合同》左上角书写部分“本协议作为56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借款偿还完毕后,该协议自动作废”是原告胡某某向侯某某、陈某某追讨借款时写的,且该过程有证人荀某某全程见证且证人出庭证实了该事实。

2、《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56万元,与侯某某向胡某某出具的《借款证明》上借款数额一致,且侯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出具了56万元的房款收据。

3、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款证明》的内容上记载了将其与陈某某共同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侯某某,可以认定其有以房子做担保的意思表示。

4、被告陈某某名下房产面积为148平米,按市场价值约85万元,而而被告以56万元出售明显违背常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还款协议,判决被告陈某某应以XX市桥东区家属院X单元X号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侯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感悟

律师办案要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要具有穿透性思维,要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各证据来印证所主张的事实。本案单看《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是结合侯某某之前向胡某某借款的事实,侯某某出具《借款证明》的内容,双方对账时的录音、证人证言等,综合看来,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侯某某向胡某某的借款担保,陈某某该合同上签字就是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陈某某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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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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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新勇
  • 执业律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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