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5
浏览量:16129

【律师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当今网络社会案发率较高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一些社会人员甚至是在校大学生,在别人的引诱下,在哥们义气的帮助下,在贪心欲望的驱使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把自己银行卡借给他人,非法用于网络支付结算,从中获利;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就是一在校学生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律师介入后,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写了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召开听证会申请书,最终,通过听证,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该案被起诉到法院后,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辩 护 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父亲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李**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李**,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李**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李**涉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平常在学校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本案涉嫌犯罪是在他人的引诱下,一时贪心,才误入了犯罪之路,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开始是在贾**的引诱下,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开始,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且李**当时刚满16周岁,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刷单行为不了解 。直到后来,银行卡被冻结,但碍于朋友情面,李**才又重新办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李**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9日,李**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安阳市龙安区公安局接受讯问,虽有些情节记不清楚,但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同日,其被刑事拘留,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三、虽然李**提供的银行卡非法转账金额高达上亿元,但李**获利款仅仅1130元,其家属已经将自己获利款1130元全部退交法院,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 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李**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认罪态度较好;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李**以前从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案是初犯,偶犯,且李**一贯表现都是良好的,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六本案应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李**从轻处罚,希望判处缓刑。 辩护人通过会见李**,感触到了李**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比较害怕的,在心理上是非常恐惧,他作为一名学生,思想非常单纯,没有社会经验,不懂法律知识,考虑问题不成熟。现在,辩护人能感受到,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非常后悔,还一直谴责自己,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各种量刑情节,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给李**一次改过机会,对李**判处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是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整个案件中,李**的违法行为性质较轻微,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并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希望贵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参考辩护人意见,对李**从轻量刑,建议并处以缓刑。


   辩护人:陈晓攀

2021年 10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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