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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公婆十年,该不该继承遗产?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23-04-28  浏览量:56

丧偶儿媳、女婿真的是一个“外人”吗?


李女士多年来为了照顾儿子和婆婆,一直没有改嫁选择在身边伺候,这本是一桩美谈。可是随着张奶奶的离世,因为遗产问题,却引发了另一场风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赵爷爷和张奶奶结婚时购买一套婚房,并在房屋内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女儿赵老大、二儿子赵老二、小儿子赵老三。


因家庭困难,大女儿赵老大出生时便过继给了舅舅。虽然名义上过继给了舅舅,但实际上从未间断对生父母赵爷爷和张奶奶的赡养。经常去看望生父母。


赵老三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小赵。作为家里的次子,赵老三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2008年赵老三因病早逝,当年,李女士43岁,儿子只有16岁,公公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


七年来,为了赡养公公婆婆、供养儿子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公公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还要抽空带生病的公婆去医院看病。


2016年,赵老三的父亲病逝。母亲依旧跟随李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


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丈夫的哥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些的生活费,加上公婆的退休金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期间,赵家大姐和二哥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请了专业的保姆进行照顾,也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也与婆婆共同居住了10年。


2021年,张奶奶突然病情恶化,离开人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李女士召集兄姐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女士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大部分遗产,并且还称张奶奶还曾留下遗嘱,说明将全部份额留给其孙小赵。


姐姐赵老大表示:我虽从小过继到舅舅名下,但多年来对待生父母也算出钱出力了,所以这遗产也应该有我的一份。


“你们说都有你们的份额,我都没什么意见,都应该分,但是对于这个遗嘱我不同意,作为妈法律上的监护人,妈从来没说过,更不是妈亲笔写的,所以我不承认!”赵老二说道。


三方各执一词,多次商讨都未出结果。无奈下,李女士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律师检索了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再结合本案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争议焦点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多年和张奶奶共同生活居住,虽在经济上未提供赡养,但在劳务上有较大的贡献,故可作为继承人分割1/6的遗产,赵老大获得1/6的遗产,赵老二获得1/3遗产,小赵分得1/3的遗产。李女士大获全胜为自己为儿子争得了应有财产。


律师建议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若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公婆的遗产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需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改善老年人赡养问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共同努力。也希望天下的家庭都能和和睦睦,法庭上再少些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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