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建律师亲办案例
罗某交通事故事故
来源:唐光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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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罗某驾驶川Axx号小型轿车从安*县永顺镇驶往安*县县城,当日11时许,被告罗某驾车行驶至G3*9线2533KM+500M时,因不按照规定让行,与原告吴某驾驶的川A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受伤后,被送往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取右股骨内固定费约需人民币7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240天。2014年2月20日,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原告是农民工,虽然在外务工多年,但是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单位与原告补签了劳动合同,出具了工资证明和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为原告争取到按照城镇标准就行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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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光建
  • 执业律所:
    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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