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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将合同法律关系转换为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效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2-01-14  浏览量:2173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徐X苗与严X海系朋友关系。2018年,双方合作经营电子小说项目,合作期间,双方使用合伙财产购买了一辆轿车,合作结束后,双方约定上述车辆归被告所有,由严X海向徐X苗支付补偿款40000元。2018年2月9日,严X海因购房急需资金向徐X苗借款2万元,2020年2月25日,严X海再次向徐X苗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因严X海资金紧张,严X海同意将40000元补偿款转为借款,并于2020年3月8日经结算,严X海向徐X苗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严X海欠徐X苗如下款项:第一、购房款人民币20000元;第二、补汽车折价款人民币40000元;第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出人民币60000元。上述三笔欠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并愿意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2020年9月30日,严X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X苗偿还了70000元,尚欠的50000元未予支付。

2、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严X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X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29元(该利息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从2020年10月2日算至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从2021年3月18日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严X海支付原告徐X苗垫付的律师费3500元。

(3)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严X海负担。

(二)法律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此时,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其二、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具备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使用目的具有合法性。基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博行为、非法请托等,因不具备合法性,将不符合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的基本要件。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该借条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退伙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将先期合伙投人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是双方自愿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确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由合伙关系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其中有40000元虽然是被告给付原告的补偿款,但自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凭证始,双方已由合同法律关系转换为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该4万元也应确定为借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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