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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邢波律师办理局长受贿案,辩护为减刑结案

作者:邢波  更新时间 : 2022-01-11  浏览量:655

办理局长受贿案,辩护为减刑结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原系山东潍坊某县教育局长,2012年初,县检察院认定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王某之妻于2012年3月委托邢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思路: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邢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复印、查阅卷宗。仔细研究、查阅犯罪嫌疑人所述案情及相关卷宗,结合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帮助王某减轻处罚,即首先在犯罪数额上进行排除,争取尽量降低司法机关对王某受贿数额的认定。第二在量刑上,找出王某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辩护,争取法院对王某的减轻处罚。

       首先,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邢律师认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认定王某的受贿数额中有多笔款项不构成犯罪,此观点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认定王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邢律师认真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询问收到这些款项的细节,包括时间、人物、背景以及是否为送款人牟利等,综合比对各项款项是否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要件,认定出其中多笔款项并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邢律师将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款项特别整理成详细的清单,结束案情书写整理辩护意见并同检察院沟通交涉案情。经过辩护律师的积极努力,检察机关认可辩护意见,在最终的起诉书中王某的受贿数额认定为136000元,这对王某最终得到减轻判处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第二、在减轻处罚情节上,邢律师对行为的性质及可减轻处罚的情节做出了非常正确的把握和判断,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可以看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王某受贿的数额是136000元,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邢律师通过研究案情和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提出了王某有四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分别是:1、自首:王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立功: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3、当庭自愿认罪:王某当庭对自己受贿事实供认不讳;4、全部退还赃款:王某家属已将全部受贿赃款退至检察机关。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邢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王某本人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较为满意。



以上内容由邢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邢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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