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份,在中山市古镇镇××灯饰厂门口附近宵夜档,嫌疑人侯某某与多名同案人员,因偶发口角纠纷与几名学生进行语言辱骂,并相约至附近斗殴。期间,双方边走边骂,侯某某与多名同案人员冲向学生一方人员,对学生进行殴打,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进而引发双方斗殴的事件,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同年5月份,侯某某等人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嫌疑人侯某某与多名同案人员立案侦查。刘炳扬律师担任侯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侯某某,详细了解案情经过。经过全面分析案情,刘律师认为侯某某的情节轻微,主要表现为:
一、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聚众斗殴事件,双方都有人员动手,且双方都有人员受伤;
二、侯某某参与作用较小,非主要矛盾引发者;
三、侯某某没有因自身行为直接造成对方人员受伤;
四、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因此,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刘律师认为对侯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充分的法律意见,并申请对侯某某取保候审。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释放侯某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刘律师经过阅卷,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并向侯某某核实相关案情,及时向检察院发表辩护意见。刘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且侯某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表现为:
一、本案中,嫌疑人侯某某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1、首先,侯某某自身与对方人员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侯某某在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发泄情绪的故意;其次,侯某某没有提议、组织、指使同案人员去故意殴打对方人员;再次,在打架斗殴过程中,对方人员有20人左右,侯某某等人只有5人左右,侯某某等人在人数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侯某某在受到对方人员殴打后,其反抗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防卫性质;另外,侯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工具殴打对方人员;最后,侯某某没有因自身行为直接造成对方人员伤害,对方人员所受伤害均是由同案人员造成。
2、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辩护人认为,侯某某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所起作用明显轻微,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嫌疑人侯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跟着在案证据显示,在同案人员与对方人员产生矛盾纠纷之后,侯某某是后来才来到现场,侯某某可以认定为是帮助犯,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嫌疑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嫌疑人侯某某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嫌疑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嫌疑人侯某某是初犯、偶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六、嫌疑人侯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真诚认罪、彻底悔改,且侯某某等人积极赔偿对方人员医药费,由此表明了侯某某知错、认错、改错的态度。
七、对嫌疑人定罪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严则严,当宽则宽。本案属于双方打架斗殴事件,在客观上双方人员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且双方都有人员受到伤害。因此,本案不宜严格追究侯某某等人刑事责任,对其处予行政处罚更为适宜。
综上,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能不诉则不诉的原则,具体到本案而言,嫌疑人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经过讯问嫌疑人侯某某,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嫌疑人侯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