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律师亲办案例
搭桥不当致患者死亡案
来源:张金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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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患者因间断胸闷胸痛4年,加重20天到被告医院住院,冠脉造影检查提示:冠心病3支病变,合并糖尿病,冠状动脉较细、病变弥漫,双足散在发花;

  行 OPCABG术后出现尿量偏少,双下肢循环差等症状,行 CRRT 治疗;

  一周后发现右股浅动脉血栓形成,急诊行右股浅动脉取栓术。术后患者双足发黑、皮温凉,请血管科及外院专家会诊给予相应治疗后未见明显好转,双足坏疽;

  血管科及骨科会诊建议行截肢手术,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给予抗凝、扩冠、换药、控制血压、血糖等治疗后家属要求转入外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PCI术后;2 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房颤;双足坏疽;右股浅动脉血栓;肾功能不全。

  后经过五个月的保守治疗无效,患者死亡。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并致循环、呼吸、肾脏等多脏器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律师观点 患者自身存在多项手术高危因素,被告医院对患者术前的病情没有进行客观评估,盲目选择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糖尿病及高血压长期病史,且病情较重,应在相关科室会诊后,适当治疗调整,再行手术;术后被告疏于防范、疏于观察,治疗、护理不当,导致患者下肢动脉栓塞的发生,栓塞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患者高龄,因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加上下肢动脉栓塞坏死,双足坏疽。最终全身 状况恶化不治而亡。

  鉴定及审判 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在搭桥术前对“肾功能”及“下肢病变”缺乏必要的检查及相关科室会诊评估,未尽到注意义务,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未针对被鉴定人刘某下肢病变可能的进展及并发症进行充分告知,医方存在不足。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能完全除外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参与度为20%以下。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1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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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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