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宁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来源:高西宁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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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新郎李某从新娘的箱底翻出了一封病历。他怀着好奇翻了翻,这一翻,便半天没有喘过气来。原来,这是一封新娘的病历,上面明确记载着新娘办理结婚登记一个月前,在医院做人工流产的各种病历记录。新郎心里明白,自己虽然和新娘恋爱一年之久,但从来没有发生过性接触,新娘怎么就怀孕了呢?当晚,新郎一夜无眠。第二天,他找关系到医院去查,结果是,结婚登记前,新娘怀孕流产确属事实。新郎怒不可遏、羞不可遏、悲不可遏。当天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新娘)向原告(新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两月后,一审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之诉讼请求。


作者: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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