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定故意杀人判刑九年半,二审法院改判故意伤害五年。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杨某在同案人李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采取暴力手段阻拦张某甲、张某乙阻止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某亲属慕名找到王律师,希望委托律师参与本案,作为二审辩护人为上诉人发声。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的阅卷及会见上诉人,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定性有误。上诉人杨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与李某也未有过共同杀人的犯意联络,客观上更没有实施杀害赵某的犯罪行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案发后,上诉人杨某明知李某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其行为构成自首。
二审开庭期间,律师作为上诉人杨某的辩护人出庭,并就本案一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审判人员和公诉人进行了交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杨某在李某用其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并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对上诉人杨某可依法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上诉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