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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2-01-05  浏览量:266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唐某为与郑某云缔结婚姻关系,向郑某云支付22000元礼金及“三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枚),双方订婚后未领取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未发生男女关系,后双方不合适,唐某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郑某云拒绝,唐某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郑某云、艾某霞、郑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返还“三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二、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即一审法院仅支持郑某云返还唐某“三金”,就唐某要求“22000元礼金”未支持,唐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撒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郑某云、艾某霞、郑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人民币22000元。

(二)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根据《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三)律师观点

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缩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在本案中,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未同居生活,唐某有权要求郑某云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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