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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向销售顾问支付购房款,视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2-01-05  浏览量:478

(一)基本案情

案情回顾

龙XX在开发商的九江市柴桑区九颂山河·锦园售楼部内,龙XX通过微信支付开发商1万定金,开发商收款后出具1万元定金收据1张。后开发商销售人员与龙XX联系,要求将5万元(其中银行转账49,800元)支付给开发商的委托销售人员,开发商向龙X芸出具定金1万元的收据1份,后委托销售人员要求通过微信将3,000元转给被告的委托销售人员,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将107,000元转给被告的委托销售人员,开发商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107,000元收据1张,龙XX前后共计支付购房款170,000元。

之后,开发商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与龙XX签订买卖合同,以购房款被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为由,要求龙XX去找销售人员退钱。

遂龙XX起诉,起诉期间,销售人员共退还4.5万元,尚125,000元购房款未退还给,龙XX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

2、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龙X芸与九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九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X芸支付的购房款125,000元,并从2021年6月18日起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购房款125,000元还清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   律师观点

开发商与销售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也仅是被告与销售代理公司的内部合同,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在买受人不在知情或者没有恶意利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收款行为即代表被告。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付首付款后向购房者出具了部分盖有其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就应当认定为其认可了销售顾问收款的行为,至于开发商以收据商印章是造假但、是私自偷盖的,没有得到开发商公司的正式授权,只能说明开发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收款制度比较混乱,不能对善意的购房人增加过多的苛刻义务。

购房款收款方式是多样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销售顾问向购房人先行收取购房款,然后再将购房款转付到开发商,因此也提醒读者,支付购房款时最好不要直接转给销售顾问,建议直接转给开发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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