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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2-01-05  浏览量:261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万某锋与钱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谈好彩礼金额为168000元。次日,在双方媒人的见证下,万某锋将168000元彩礼和31000块金子钱以现金方式交给钱某某,后来万某锋按钱某某的要求又付给了钱某某88000元买车款(其中20000元以转账方式,剩余68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钱某某在收取礼金等相关费用后便只在万某锋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一早就以回娘家取衣物为由离开原告,从此一去不复返。万某锋为此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287000元礼金和购车款。

2、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后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钱某某、郑某玉应返还万某锋彩礼款246000元;

二、钱某某、郑某玉承诺在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万某锋20000元,2020年1月14日前支付14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26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三、如钱某某、郑某玉有一期未按协议第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则万某锋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钱某某、郑某玉未偿还的全部彩礼款,并以未偿还的彩礼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律师观点

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缩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在本案中,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未同居生活,唐某有权要求郑某云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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