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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案例——李先生购车案
来源:欧湘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量:1417

以案说法——李先生买车

高级律师欧湘富

一、基本案情

       3月3日,李先生经朋友贺某介绍在某车行购买奔驰轿车一辆,贺某和车行称该车为“平价进口车”。车行经理代表车行与李先生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行将一辆2018款奔驰GLS450以裸车价格56万元和上牌费用34万元共计90万元卖给李先生,朋友贺某作担保人。3月4日,李先生通过银行多次转账付清裸车价格56万元,其余34万元在车行为轿车上牌后再支付。但是在李先生支付完56万元购车款后并没有立即交付轿车,而是以抛光和办手续为由拖延至3月10日晚上才交付奔驰轿车,交付时李先生也并未验收发票以及进口车相关凭证。交付后三天后李先生发现该轿车刹车严重损耗,不像是新车,并且由于缺少购车发票和进口车相关凭证,该车无法上牌上路。于是李先生找车行讨要说法,该车行表示会退还购车款,但之后就置之不理了。

二、办案思路

       听完委托人的陈述,相信很多人的第一直觉就是这钱肯定能要回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诚然,根据这一条确实可以撤销合同追回购车款,并且根据合同编相关规定要求该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或是要求该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方法都可以追回56万元的购车款,但并不能使李先生的利益最大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该条文主张权利,不仅能追回56万元购车款,还可以要求该车行承担3倍赔偿责任,即168万元,共计224万元。

三、何为欺诈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欺诈是什么意思,该车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双重故意”,即故意的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且故意的希望对方人因自己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判断,并且以此错误判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该车行明知该车非新车故意欺骗李先生并且与李先生达成交易,该行为构成欺诈。

四、后续与启示

       在与李先生充分沟通后,李先生认为三倍赔偿的诉讼策略更可行,于是本律师便以此诉讼请求诉诸于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该车行需要返还56万元购车款,并且三倍赔偿,总计224万元,大获全胜。

要以客户为本位,针对一个案子往往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可以采用不同的诉讼策略,但一定要使客户的利益最大化,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在本案中仅以合同为诉固然可行,但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获得三倍赔偿,更符合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在购买“平价进口车”的时候,需要注意该车的发票以及进口车的相关证件,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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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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