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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买卖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31 15:36 浏览量:28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3刑初689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立鹏、吴**,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本院于同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裁定恢复审理,并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远程在线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袁立鹏、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陈*喝酒后驾驶粤S*****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主动如实交代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可从轻处罚;2.陈*系初犯、偶犯,无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行为,主观恶性较小;3.陈*家庭经济困难,有老人需要照顾。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明一份,以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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