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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媛加盟维权律师亲办案例
为江苏无锡加盟商,追回全部加盟费247600元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量:310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茶饮项目名称为“某某茶”。被告授权原告“某某茶”茶饮服务品牌商标使用权。原告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新吴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保证金等共计247600元。合同有效期3年,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支付被告247600元。

被告在合同中声称系商务部登记备案,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实际既没有特许备案,也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被告涉嫌虚假宣传、合同欺诈。

合同虽约定3天“冷静期”,3天冷静期还包含合同签订当天,实际冷静期只有2天,显然过短,不能达到缓冲原告加盟冲动的目的,与《条例》《办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排除、剥夺原告解除权,应属无效条款。

被告临时购买一家公司股权,将公司更名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此作为“壳”,便于其实施“套路加盟”。

被告在招商过程中,冒充其系“蜜雪XX”旗下品牌,蜜雪XX升级版,与蜜雪XX同价,口味比蜜雪XX还要好。套路加盟商加盟,骗取加盟费。

后,被告被无锡市商务局处以罚款10万元。

经过搜集准备大量有关加盟公司违法的证据,经无锡市Z级人民法院判决,加盟公司退还原告加盟商全部加盟费247600元。

最后,沈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加盟创业者,在选择加盟公司前一定要慎重考察,避免被“套路”而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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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加盟维权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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