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婕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抚养权纠纷案
来源:张楠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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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云南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女,福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至各自抚养的孩子年满18周岁止。离婚后,由原告向被告提出请求后,被告应配合将归原告抚养的孩子户口迁出;请求对探望权一并处理了;3、原告、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或承担,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于2008年,从云南来厦门打工认识并同居,双方刚满18周岁2009年生育长子,2014年生育次子。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入赘至被告家。婚后原告长期在厦门经营餐馆,女方则在家照顾孩子。    

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自2019年5月起分居。

2021年5月,原告长子年满11周岁,次子年满7周岁。原告委托本律师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对离婚事宜均无异议,但对抚养权一直僵持不下。因两个孩子从小在被告住所地由被告照顾长大,从未去过原告住所地云南,且被告提交了两个孩子都要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声明,法官从不轻易改变孩子生长环境的角度,以及孩子抚养权比较难执行的角度向原告调解放弃孩子抚养权。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在判决出来前据理力争,从原告多年入赘女方家庭的辛苦付出、原告的抚养经济能力远远高于被告、原告对孩子强烈的抚养意愿、两个孩子性别都是男孩、孩子年纪是最需要父亲陪伴的年纪、次子的姓氏刚好跟随原告姓氏、长子年满11周岁已发表声明跟随被告生活的意愿、原告能提供教学资源更好的学校供次子就读等多角度向法官阐述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及应保障父母双方平等的抚养权利等,并围绕上述观点提交了多次补充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最后法庭经过多次调解、两次开庭,终于判如所请,法院认为为有效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长子归被告抚养,次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审判长朱伟才

审判人员叶俊杰

审判人员杨斌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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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楠婕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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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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