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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卢某某合同纠纷

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30 15:37 浏览量:616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4597号

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系公司员工。

被告卢**。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未能如期收到合同对价款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费用77539.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费用77539.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2日为2996.97元),费用及违约金暂共计80536.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对价款项77539.97元及利息[以77539.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卢**承担。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已预缴的90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907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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