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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助委托人获取赔偿

作者:首维律所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12-30  浏览量:393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止,甲的岗位为客户发展部职员。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变。B公司是A公司的经销商,甲的岗位实为客户经理,B公司每月向A公司汇报的库存数据,A公司每次会发给甲确认,以便核查B公司汇报的库存与A公司的实际库存是否存在异常。2019年10月22日,A公司对B公司进行库存实盘时发现实际库存数据和公司向经销商系统中抽取的数据存在巨大差异。甲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可以看出其每周均会向A公司反馈库存数据。

A公司以甲对经销商B公司没有尽到客户经理的职责,发现经销商数据不准确后没有向公司反馈,以致于公司损失近十万元。A公司出具了《违纪处理决定书》并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

事件发生后,甲就赔偿金争议将A公司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处理后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A公司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九万余元;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人观点:A公司认可甲发送的2019年11月22日邮件的真实性,从该邮件来看,甲已经向第三方数据处理员报送了数据,现A公司认可第三方公司的数据收集也为该公司数据核查的渠道之一,第三方公司人员亦为A公司发送相关邮件的收件人之一,故A公司主张甲未向其报送数据不能成立。且即使甲本次报送数据存在不当,从甲的工作情况和A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来看,甲的行为及后果亦并未达到致使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甲支付案涉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原判内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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