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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张某与X建集团有限公司城X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量:41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3民初1951号

  原告:孙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张某(系孙某之妻),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城XX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XXX湖商业街。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某、张某与被告富某集团有限公司城XX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城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张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某城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协助二原告将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XX湖国际商业中心9幢XXX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到二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XX湖国际商业中心9幢XX2室,面积31.59平方米,以总价格为1105000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时,原告付款550000元,剩余房款原告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富某城南分公司未作辩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日,原告孙某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富某城南分公司将阜宁县阜城街道XX湖国际商业中心9幢第1(层)XX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1105000元,原告首付款555000元,余款550000元须于2012年12月2日前结清;被告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检验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被告按已付房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宜作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12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孙某开具555000元的销售发票。余款550000元原告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盐城金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案涉房屋的公共维修资金22100元,并于当日又向被告交纳了案涉房屋贷款保证金27500元。2013年底,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未果,致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亦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即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房屋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房屋的附随义务。只有将所出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到买受人名下,才能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产生物权转移。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现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自己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城XX新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孙某、张某办理阜宁县阜城街道XX湖国际商业中心9幢第1(层)XX2房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城XX新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罗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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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峰
  • 执业律所:
    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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