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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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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3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峰,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在其母亲王某去世后,骗取阜宁县XX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信任为王某进行待遇资格认证,并于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冒领养老保险基金遗属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6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贾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贾某于案发后向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说明、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追缴通知书、证明、证人项某、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退出全部诈骗犯罪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顾 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晓东

  书 记 员

  陈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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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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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峰
  • 执业律所:
    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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