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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借款,除了提供借条,还应当提交已出借借款的证据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12-28  浏览量:1163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原、被告之前同在温泉开发公司上班。被告以急需资金开店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X红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利息(月息)每月900元正”。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底。

2、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汪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红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17520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律师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主张债权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借条、银行取款凭证、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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