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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经营所需对外负债,能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吗?

作者:徐婕  更新时间 : 2021-12-27  浏览量:2189

丈夫因经营所需对外负债,能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吗?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李某男因经营企业需资金周转向朋友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36%,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李某男仅向王某归还15万元。2020年,双方协商还款事宜,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李某男在一年内向王某归还借款及欠付的利息,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从2020年*月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因考虑到李某男未按照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且李某男名下无房产、车辆,房产、车辆均登记在其配偶江某女名下,债权人王某提出:若李某男未按照约定还款,其配偶江某女应承担还款义务。为表达还款诚意,同日,李某男和配偶江某女共同出具一份还款承诺。承诺书载明:“承诺在一年内还清王某全部欠款本息,若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则李某男与江某女夫妇承诺经法院拍卖登记于江某女名下房屋后,相关房款优先偿还王某借款。”李某男及其配偶江某女在承诺书中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男仍未按约向王某还清全部借款本息,2021年*月,王某委托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徐婕律师担任其与李某男及配偶江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本付息。


案例分析及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男及江某女出具的承诺书,江某女是否构成债的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上述案例中,江某女与李某男共同向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向王某承担还款义务,江某女在承诺书上签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债的加入,江某女应就李某男的借款,向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债权人的王某可以要求债务人李某男及其配偶江某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与委托人王某商定诉讼方案后,我方将李某男(第一被告)和江某女(第二被告)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对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月,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男、江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李某男、江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利息(已借款本金……的标准支付至本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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