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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无效,父亲将房子赠与老三确认无效

作者:董桂彬  更新时间 : 2021-12-24  浏览量:278

【案情简介】

1955年,同为中铁集团某桥梁厂员工的姚大爷与高大娘结婚,婚后育有四女一子,分别姚大姐、姚二哥、姚三姐、姚四姐、姚五姐。1994年,姚大爷夫妇所在单位组织购买公房,在职、离退休员工均可以工龄折算购房款,姚大爷夫妇以双方的工龄作为优惠依据,认购了单位在南开区的某处房改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面积约为56平方米。1995年2月,姚大爷顺利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

1995年4月,高大娘去世,未留有遗嘱。高大娘去世后不久,姚五姐照顾起姚大爷的饮食起居将近十年。2013年底,姚五姐因病住院,姚三姐从姚五姐家接走了姚大爷,开始照顾姚大爷的饮食起居。

2015年4月,姚三姐与姚大爷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姚大爷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姚三姐。2015年5月,姚大爷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姚三姐名下,但姚三姐并未实际支付房款,这是一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过户后,姚大爷将该情况告知其余四子女。得知这一消息后,姚五姐对姚三姐极为不满,认为姚三姐强行接走父亲,并威胁年迈多病的父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时涉案房产估值为320余万。

2015年7月底,姚五姐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们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举证推理,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成功确认姚大爷与姚三姐的《存量房屋合同》无效。一方面,我们调取涉案房产的相关信息、高大娘死亡的确切时间,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房产份额在高大娘死后应由原、被告六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我们始终主张涉案房产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对方未能及时追认姚大爷的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我方巧妙利用对方的贪婪和松懈,最终争取到全部涉案房产份额赠与均无效。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被告姚三姐与姚大爷签订的关于南开区涉案房产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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