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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辩护案

作者:邹维高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22 18:10 浏览量:597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邹维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卖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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