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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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驾驶苏A×××××号汽车至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山景社区附近等地,持气枪射杀小鸦鹃1只、朱颈斑鸠4只、山斑鸠1只、红脚苦恶鸟1只,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小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朱颈斑鸠、山斑鸠、红脚苦恶鸟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该小鸦鹃系被告人朱某某持气枪猎杀。当时下午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朱某某等人的气枪、钢珠等物品,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气枪、鸟类等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魏某的证言,物证鉴定书,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气枪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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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陆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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