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莉律师亲办案例
雇员拆卸窗户跌落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如何赔偿
来源:何纯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7
浏览量:8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重庆xxxx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xx公司、黄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xx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龙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租赁了重庆xxxx事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因对厂房进行改建,被告xx龙公司通过他人介绍雇请了原告刘xx为其厂房拆墙。2020年3月30日,原告刘xx在拆卸窗户时,站到窗户上,窗户断裂跌落受伤。事发现场有脚手架,原告认为高度不方便才未使用。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在重庆市江x区第x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又于当日入重庆长x医院住院治疗46天后,于2020年5月15日出院。该院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原告的伤情2020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踝功能丧失50%以上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护理时限为伤后90日。

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xx受被告xx龙公司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xx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遭受损害,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xx龙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黄xx并不是原告的雇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全案事实,本院确定由被告xx龙公司对原告刘xx遭受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

一、被告重庆xxxx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49472.62元,扣除已垫付的68199.81元,实际支付81272.81元。

二、被告重庆xxxx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对黄xx、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1865元,由被告重庆xxxx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98元,原告刘xx承担467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刘xx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刘xx1398元,此款由被告重庆xxxx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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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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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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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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