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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制造公司文件取得他人财产构成的诈骗罪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21-12-17  浏览量:678

1、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被甘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任命为该公司山东xx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精制井矿盐销售。期间,被告人张某因经营出现违规情形,遂咨询总公司销售总监郭某1可否找人代其经营该分公司,郭某1称只要缴纳1万元的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可。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拟经营食盐销售的山东省xxx县人王某,遂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虚构需向总公司缴纳10万元保证金及部分社保金方可销售食盐的事实,并利用伪造的总公司红头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保信息表骗取王某的信任,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保证金10万元及6个月的社保费7614元。被告人张某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的上述款项后,除交给总公司1269元外,余款106345元均被张某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后经总公司及王某多次追要,被告人张某拒不退还,被害人王某遂于2018年8月1日向山东xxx县公安局报案。

2、办案过程

本案是因经济纠纷而引发,被告人张某为了能早日与被害人建立合作关系,就实施了伪造总公司印章制造总公司红头文件,从而得以让王某顺利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张某取得保证金后也没有及时将保证金与自己缴纳的保证金与总公司进行结算和交接,导致总公司也没有这笔费用的入账。这才导致本案本系民事纠纷最终酿成刑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张某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受害人财产,但确实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总公司文件的欺骗和欺诈性性行为,并基于此取得了王某的所谓保证金。且张某仅私造了一枚公司印章。故本案在罪与非罪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辩护人介入后,办案机关也多次就退赃与辩护人进行沟通,但因提出的条件苛刻(涉及张某与其他人经济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是一小型经营商户,本案也是经济纠纷引起,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就申请对被告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但可能因为被告人是异地关押,被告人退赃也一直未能完成,所以虽经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一直未被准许。逮捕后辩护人又两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被告人仍没被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取保候审也没被监视居住)。案件在批捕阶段和检察院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均及时提交了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感觉效果甚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护人梳理本案所有的细枝末节(本案是被害人所在地公安立案异地抓捕),考虑到本案带有一定的本地化因素,就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告知其本案虽然具有做作无罪辩护的基础,但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的话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权衡再三后,提出他不想冒险,同意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进行了基本的指导,尤其告知他开庭最后陈述时要诚恳认罪。而辩护人则婉转的做无罪辩护,并提交了一些证据。虽然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欲证明无罪的目的未采纳,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3.办案心得

从这个案件办理过来来看,本律师认为律师办案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不能纠结于某一个点而应灵活变通。本案严格的说被告人张某存在无罪的可能,但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审判,每个阶段辩护人都与各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明显感觉到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将所谓的公平正义坚持到底可能就会以被告人人锒铛入狱的实刑为代价。而且本案被告人确实也是实施了一些欺诈和欺骗性行为。所以,应充分与委托人和被告人沟通,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对他们的影响,从而对律师辩护思路进行调整。这个案件最终虽然也是有罪记录,但是最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个人和家庭的影响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委托人和被告人对结果也都还是很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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