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莉律师亲办案例
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摩擦”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来源:何纯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量:236

交通事故保险赔付,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摩擦”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诉被告袁xx、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北支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x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李x,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波,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袁xx驾驶渝BY33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金公路从朝阳桥方向往水土方向行驶,8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水土超限站路段时,遇前方吴xx驾驶的渝AFN 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袁xx驾车超车过程中,渝BY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右侧与渝AFN 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吴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认定,当事人袁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xx无责任。原告吴xx受伤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住院医疗费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垫付。用去门诊医疗费3844.02元。医疗机构建议休息至2021年6月9日。

还查明,渝BY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被告袁xx是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综上所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

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袁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xx无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吴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先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袁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吴xx的医疗费,原告吴xx仅请求其支付的门诊医疗费3844.02元,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亦未举证原告吴xx住院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原告吴xx住院的医疗费可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与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结算。关于原告吴xx的摩托车损失,原告吴xx的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已报废回收,且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亦认可受损的摩托车价值1500元,本院认定原告吴xx的摩托车损失1500元。关于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重新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950元,因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8000元,该鉴定费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自行负担。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额、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9853.33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目,由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944.02元属交强险医疗项目,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摩托车损失费1500元,属交强险财产赔偿项目,由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鉴定费2090元,由被告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综上,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在交重庆xx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124297.35元;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xx的鉴定费2090元。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124297.35元

二、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同赔偿原告吴xx的鉴定费2090元。

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诉被告袁xx、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北支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x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李x,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波,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袁xx驾驶渝BY33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金公路从朝阳桥方向往水土方向行驶,8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碚金公路水土超限站路段时,遇前方吴xx驾驶的渝AFN 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袁xx驾车超车过程中,渝BY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右侧与渝AFN 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吴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认定,当事人袁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xx无责任。原告吴xx受伤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住院医疗费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垫付。用去门诊医疗费3844.02元。医疗机构建议休息至2021年6月9日。

还查明,渝BY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被告袁xx是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综上所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

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袁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xx无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吴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先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袁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吴xx的医疗费,原告吴xx仅请求其支付的门诊医疗费3844.02元,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亦未举证原告吴xx住院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原告吴xx住院的医疗费可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与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结算。关于原告吴xx的摩托车损失,原告吴xx的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已报废回收,且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亦认可受损的摩托车价值1500元,本院认定原告吴xx的摩托车损失1500元。关于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重新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950元,因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8000元,该鉴定费由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自行负担。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额、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9853.33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目,由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944.02元属交强险医疗项目,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摩托车损失费1500元,属交强险财产赔偿项目,由被告xx财险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鉴定费2090元,由被告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综上,被告xx财险北碚支公司在交重庆xx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124297.35元;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xx的鉴定费2090元。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124297.35元

二、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同赔偿原告吴xx的鉴定费2090元。

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被告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何纯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纯莉律师咨询。
何纯莉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2523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5-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纯莉
  • 执业律所: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0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