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923刑初143/33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小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xx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家住云南省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家中。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xx先人,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家中。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xx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家中,后经本院决定于xx年xx月xx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于家中。
辩护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某某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xx月xx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xx先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依法延期审理。2021年xx月xx日,xx先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某部xxx号追加起诉本高人李某某、于某某犯包庇罪,于同年xx月xx日以永检某部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
公诉机关认为……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李某某、于某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至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有自首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4、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决xxx有期徒刑;5、被告人于某某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的主体不应当是同案犯,根据法释[2021]16号的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包庇,不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故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包庇罪。
……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和于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及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其余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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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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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判长 李某某
审判员 周某某
人民陪审员 熊某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