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14 11:55 浏览量:552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与黄某、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黄某、赵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郭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购房款,黄某、赵某将房屋交付郭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郭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郭某的诉求,此案难度极大。在郭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仅因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以履行为原则,以解除为例外”的原则。如果郭某要求黄某、赵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则易获支持。但郭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代理人在告知郭某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依据《房屋转让合同》中“自交付购房款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过户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经郭某多次催促,黄某、赵某仍然拒绝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事实,从而主张黄某、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解除郭某与黄某、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黄某、赵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在买方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对解除合同的情形做出详细约定,在满足约定解除的情形下,一般易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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