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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亲办案例
费xx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胜诉)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8
浏览量:1177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原告:xx(死者妻子),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自由职业,租住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街道xxx村。1585693xxxx 

原告:费xx(死者父亲),男,汉族,1945年8月出生,无业,住合肥市新站区xx老年公寓。

原告:李x(死者儿子),男,汉族,2001年5月出生,学生,租住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街道xx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陆x,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住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梁东村二十七组。

电话:13605600858

被告:陆xx,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陆南村民组。

被告:蔡xx,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17号2号403室。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9-20楼。

负责人:周晖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20元、误工费6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40元、住院营养费8940元、生活护理费33550元、交通费2955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2817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027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14829元,考虑到剩余82733元交强险需全赔、陆军垫付39000元以及费维胜负20%责任等因素,以上共计41024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陆军驾驶皖AN0789号轿车撞倒骑自行车的费xx,致费xx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费xx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严重,花费17万元医疗费均无法治愈,2010年6月4日出院转移至新站区久久夕阳红瑶东老年公寓照料生活起居至2011年1月21日。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军对负主要责任,费xx负次要责任。蔡善标系皖AN0789号轿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2011年1月21日费xx因病情恶化死亡(因诉赔偿没有结束,为防止被告扯皮,尸体仍保留在停尸房等待处理)。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9万多元。被告陆忠寺和保险公司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判决不服,2011年9月份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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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8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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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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