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诉被告谢X辉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12-10 浏览量:58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1002民初4527号
原告朱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谢X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18。
原告朱X诉被告谢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朱X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4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413.33元,(此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款项之日时止;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辉尚欠原告朱X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7日),合计50万元,被告谢X辉同意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后一年之内分三次还清借款本息50万元、并同意另外加付5万元利息,共计55万元;被告谢X辉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先归还20万元,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归还2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还清。
二、如被告谢X辉按上述第一项如期还款,原告朱X则放弃
已还3万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谢X辉任何一期还款未足额履行,原告朱X可就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4万元+自2019年9月7日之后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一被告在签订本协议之后的还款。199026
三、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计4373元,由被告谢X辉承担;被告谢X辉应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后三日之内将诉讼费4373元汇至本院账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宁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