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兰,郑X昌诉饶X刚,熊X娥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12-10 浏览量:620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27民初1124号
原告:熊X兰,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XXX2X。
原告:郑X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饶X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X18。
被告:熊X娥,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金溪县XXXXXXXXXX号,现住金溪县XXXXXXXXXXXXX酒店,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X26。
原告熊X兰、郑X昌诉饶X刚、熊X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
原告熊X兰、郑X昌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饶X刚偿还原告熊X兰、郑X昌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饶X刚向原告熊X兰、郑X昌支付利息1539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熊X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饶X刚、熊X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饶X刚因生意资金周转通过被告熊X娥向原告熊X兰、郑X昌夫妻陆续借款共计45万元,其中2014年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6年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原告均按上述约定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利息支付至2018年9月(9月已支付),之后的借款本息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均未果,2020年6月被告熊X娥重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状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饶X刚同意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二、如果被告饶X刚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清偿了两原告借款本金,那么两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饶X刚清偿其约定利息;
三、如果被告饶X刚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清偿两原告借款本金,那么两原告自被告饶X刚逾期之日的第二天可向金溪县人民法院强制申请执行被告方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被告熊X娥对被告饶X刚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熊X娥代被告饶X刚清偿了两原告的借款本息,那么被告熊X娥就已清偿部分可以向被告饶X刚追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839元减半收取4919.5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建然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