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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X与被告张X玲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12-10  浏览量:561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05民初640号

原告:辛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XXX号。

原告辛X与被告张X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辛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 55596.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29.65元(以55596.66元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仍按此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本息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被告张X玲从原告辛X处购买异形材、板材、竹条及各种机器共计货款 65596.66元,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且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原告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对被告所欠货款一直进行督促,被告只是在2018年12月10日支付了10000元,之后分文未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55596.66元。综上事实所述,原告认为其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质量无问题的货物,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确认货款金额进行支付,被告拒不支付货物款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张X玲欠原告辛X货款55596.66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被告张X玲于2019年10月12日前向原告辛X支付货款5596.66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辛X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辛X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辛X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辛X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21000元;

三、如被告张X玲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到期款项;

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26.58元,由被告张X玲承担,该款项被告张X玲应于2019年10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辛X。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纪惠娜

二0一九年十月十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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