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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X辉诉被告艾X盛,郑X峰,宜黄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12-10  浏览量:71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1002民初3717号

原告:万X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工程师,住临川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1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艾X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从事建筑行业,住临川区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 36XXXXXXXXXXXXX77。

被告:郑X峰,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79,系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XXX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K。

法定代表人:郑X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系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住临川区青云峰路65号,身份证号码 362501197202120879,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X辉诉被告艾X盛、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X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艾X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万元;二、要求被告艾X盛支付逾期利息24380元(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仍按此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三、要求被告艾X盛支付原告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律师费1万元;四、被告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艾X盛因资金短缺于2016年11月13日向原告万X辉借款300万元,双方当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5%,按月付息,如借款人违约还需承担催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内容。被告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合同落款担保方签名盖章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满两年。2016年11月14日,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本金300万元汇至被告艾X盛指定的账户内。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艾X盛还本付息,被告艾X盛只偿还了部分利息。被告艾X盛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认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8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份)并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2月2日,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0万元用于抵扣所欠原告利息。2019年4月29日,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00万元用于抵扣剩余所欠利息后,多余部分抵扣本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艾X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艾X盛作为借款人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付借款本息及约定的律师费等费用的违约责任。被告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万X辉与被告艾X盛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8月5日,被告艾X盛尚欠原告万X辉借款本金53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共计人民币54万元,此款由被告艾X盛在2020年1月30日前向原告万X辉还清。如果被告艾X盛在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则原告万X辉自愿放弃利息;如果被告艾X盛在2019年10月30日前未还清则其应按月息1%从2019年11月1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日止;

二、被告郑X峰、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艾X盛所欠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万X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9,444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被告艾X盛、郑X峰、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聂慧锋

二一九年八月艇

书记员周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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