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10 14:44 浏览量:637
基本案情:汪某某与任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初,汪某某借给任某某4万余元,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还款利息。不久后任某某告知汪某某其无力归还借款,愿意以自己个人所有的一辆轿车抵债,后任某某以车辆过户为由又向汪某某借款几千元。之后汪某某无法再联系上任某某。数年间汪某某经多方尝试始终无法联系上任某某,也没有要回欠款,特委托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追回欠款。
办理过程:接受汪某某委托后,经过案件办理律师王律师的分析,王律师认为汪某某虽无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还款利息,但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转款凭证,汪某某和任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是完全可以证明的,且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汪某某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办理结果:因汪某某只有任某某身份证正面信息,故王律师依法在四川省公安厅调取了任某某常驻人口信息后,按照案件分析思路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准备充分,法院认定了汪某某和任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最终判决任某某向汪某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还款之日视为借款到期之日。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