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怎么办?
(2021)川1722民初1792号
原告:程飞*,男,201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程小*,女,200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以上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程*,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二原告的父亲。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条款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支付所欠抚养费528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两子女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被告承担50%,直至两个孩子完成学业为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介绍:
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10月9日在宣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生活费1200元。但是自离婚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故原告依法起诉。
办案经过及结果:
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差的抚养费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若被告有任意一笔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可就剩下未支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从2021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按每名子女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到两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若期间两孩子产生大额书学费及医疗费,评正式票据由被告承担50%;
三、被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相对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萍
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