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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10 14:45 浏览量:80

基本案情:汪某系某蔬菜批发市场老板,长期在有蔬菜批发业务时临时雇佣灵活用工人员协助上货卸货,且一般需要同时雇佣多人工作,但汪某并不自行逐个联系雇佣人员,而是通知雇佣人员中一人并由其帮其招募其他雇佣人员工作,再由汪某现场逐个向所有雇佣人员支付相应报酬。2019年7月,汪某通知唐某某其需要多人卸一车货物,唐某某便通知了包含陈某某一起的多人一同前往卸货。卸货过程中,陈某某因蔬菜垮塌从货车上掉落受伤,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1.7万余元。出院后陈某某找汪某协商赔偿事宜,汪某拒不认可赔偿责任。汪某认为,其只是和唐某某之间发生服务合同关系,汪某并不认识陈某某,陈某某是唐某某雇佣的人员,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唐某某才是赔偿主体。面对汪某如此的推卸责任,陈某某不得已向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求助。

办理过程: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后,案件办理律师王律师认为,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赔偿主体较为明确时,补充相关证据才是关键,同时可以选择自行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陈某某长期在成都租住,王律师指导陈某某在社区、物管等开具证明并配合租房证明、房租缴纳凭证按照城镇标准为陈某某主张赔偿。在法院立案后,汪某仍然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将唐某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办理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汪某作为蔬菜批发经营的老板,陈某某事发时正在为汪某卸货提供劳务,唐某某仅系陈某某参与卸货工作的介绍人,陈某某为汪某提供劳务,根据法律规定,汪某在陈某某受伤的各项损失中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陈某某经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判决汪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律师点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准确认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可盲目的按照工伤程序主张赔偿,否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结果却得不到支持。在确认正确的法律关系后按照何种标准来进行赔偿也很关键。根据四川高院在全省三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均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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