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后归谁所有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海民初字第17XXX号
(2017)京0x民终63XX号
【代理律师】宋颖律师
【案情摘要】
黄某7与周某系夫妻,育有三个孩子黄某1、黄某2、黄某3。后黄某7去世。黄某1与孙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黄某4,后双方离婚。
1993年2月,因黄某7在外地,故委托黄某1与乐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乐某将一独院住宅、砖木结构旧平房三间出售给黄某1,房屋价款为9000元,乐某出具的收条也显示是收到黄某1的房款,但该房款系黄某7出资。
后该房屋拆迁,置换安置房三套,就该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各方发生了争议,周某、黄某2和黄某3委托了律师,律师经分析案情,决定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庭审中,我方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周某及黄某7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参考律师提交的证据,经数次庭审后,最终考虑到房屋的原始出资情况、翻建情况及居住情况,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最大程度保障了委托人的利益。
对方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查,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被拆迁房屋的归属,由于被拆迁房屋没有建房施工许可证,而且被安置人口均系居民户口,非村集体组织成员,所以无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故本案争议的拆迁利益的分配就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房屋的原始出资情况;二、院落房屋的出资翻建情况;三、对居住在该院落房屋的居住人的居住情况以及居住利益的保障。律师搜集调取证据也应围绕上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