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XX)京01xx民初33xx号
【代理律师】宋颖律师
【案情摘要】
茹女士委托其女儿与智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房屋出售给智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茹女士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房屋过户,但房屋中的户口一直未迁出。
茹女士委托律师后,律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由于相关户籍政策,户籍不具备迁移他址的条件,没办法履行迁出的义务,法院经审查我方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被告向智女士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户口迁出义务。
【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应该对自己的户籍是否能迁走具备认知能力,既然约定了不能迁走就要承担违约金,之后被告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