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xx,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7)沪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xx犯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黄xx限制减刑。判决后,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沪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审对黄xx的死缓判决。本院向黄xx宣告并送达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xx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罪犯黄xx符合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的条件,建议我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xx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被限制减刑。本院依法核准后,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黄xx宣告并送达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黄xx确无故意犯罪。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xx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
审判员 马xx
审判员 宗x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