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渠律师亲办案例
无结婚证有孩子怎么办
来源:尚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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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证 有孩子怎么办


案情简介


  甲某和乙某双方确定恋人关系,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一女丙某。因双方同居前缺乏充分了解,同居后因双方的性格差异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经常为琐事发生激烈争执。乙某还对甲某恐吓及人身伤害的行为。乙某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孩子丙某出生后一直由甲某照顾且未满两周岁,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依法应由甲某抚养。双方协商无果诉诸法院。


被告答辩


  甲某所说不是事实,双方同居前已经充分了解对方,同居后甲某的性格变得越来越差,难以沟通,甲某还多次对被告下毒手。甲某对孩子不照管,也不管家,经常在外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常的关系。丙某出生后一直由乙某抚养。所以乙某不同意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孩子由乙某抚养,诉讼费由甲某承担。


法庭审理


   甲乙双方系自由恋爱认识关系,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一女孩丙某,双同居期间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某天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甲某离家出走至今。乙某怀疑甲某有外遇。


   以上事实有甲某及乙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甲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女儿丙某,现因不满两周岁,由甲某抚养教育,随其生活,由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乙双方所生女儿丙某由甲某抚养教育,随其生活,由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当月开始给付,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由乙某于每年一次性向甲某支付完毕当年丙某的抚养费;


二、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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