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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付纠纷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03 14:32 浏览量:470

       基本案情:2019年4月,杨某某与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某在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不久后该公司与杨某某协商其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直至2019年6月杨某某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之日也未交给杨某某,且杨某某的工作牌、工作服等均未更换,仍然是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最初发放给杨某某使用的。工伤事故发生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对杨某某遭受的工伤事故进行赔付。杨某某伤情稳定出院后多次与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协商有关工伤赔付事宜,但始终没有有效的沟通。无奈之下,杨某某委托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工伤待遇。

       办理过程:接受杨某某的委托后,案件主办律师欧阳律师在初步审核杨某某收集的证据后分析认为,虽然杨某某手头没有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在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的同事均存在与杨某某一样的情况,都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因此多位同事经过沟通均愿意作为证人为杨某某作证。且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也愿意作证证明杨某某变更劳动关系的事实,不然凭借杨某某持有的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发放的工牌、工作服等很有可能使得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于不利地位而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在欧阳律师的建议下,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庭申请将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审理。后经审理仲裁庭认定了杨某某和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办理结果:确定了劳动关系后,立即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庭审等程序。杨某某工伤评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最终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合计12.5万余元。

      律师点评:工伤待遇纠纷中的最大难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虽然劳动关系并不是工伤认定的阻碍,但司法实践当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依然会加重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明责任。但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有多种证据可以交叉认定的。因此劳动者遇到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之时无需慌张,只需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充分运用有关证据,即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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