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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处理

作者:杨振超  更新时间 : 2021-12-02  浏览量:212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都某

被告:王某

原告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 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 年被告出轨,原告在2012年起诉离婚,被告向原告承诺愿意回归家庭,原告撤诉。2014年被告再次出轨,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再次承诺回家好好过日子原告再次撤诉,之后原告又发现被告还是偷偷与外面的女人联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无奈原告于2016年3月份带着女儿离开,在外租房居住至今,现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均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主结婚,双方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分歧并导致家庭不睦,但婚姻本就是现实的,分歧和冲突在所难免,真正的婚姻就是要靠双方齐心协力来经营,当婚姻存在裂痕并陷于危机时,双方均应珍惜感情,并努力挽救,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而不是轻言放弃。现原、被告的孩子年龄尚小,正需要父母的关心和教育,需要完整家庭的温暖和爱护,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及家庭着想,在处理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时真诚地协商和及时地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都某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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