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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01 10:34 浏览量:272

        基本案情:2021年2月,杨某突然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传票,告知其名下的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被张某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且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之巨。杨某自知其名下的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已经至少五年多没有经营,故不可能和任何人有经济纠纷。如不是收到法院通知,自己几乎都忘记名下还有该个体工商户。杨某惶恐不已,平白无故被人起诉,且金额达到10多万元,顿时觉得无比冤屈,于是杨某向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建议其携带起诉状和有关法律文书来律所当面咨询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切莫置之不理,不参加庭审。

        办理过程:在接受杨某委托后,案件办理律师欧阳律师首先与案件办理法院沟通确认,因杨某目前无法提供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相关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信息,故提出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法官予以确认同意。后欧阳律师在对照原告张某某的起诉状内容时发现,张某某是因近期在办理其他事情打印自己的银行流水过程中发现了一笔10多万的款项支付到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的银行账户中,且不记得双方有实际业务往来,反而同期有其他合作事项的款项金额与此有重复。故张某某认为该笔钱款不应当由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收取,遂起诉至法院。杨某在反复回忆后记起其曾将该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名下的一部POS机交给过一个朋友使用,该朋友经营的公司业务和张某某在起诉状中提起的合作事项有关,遂与该朋友联系。经过该朋友的核查证实,在2018年初,张某某和其公司的合作确实有一笔10万余元的款项通过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的POS机收取,且该款项杨某已经支付给了其朋友。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欧阳律师及时与法官联系请求追加杨某的朋友为案件第三人,法官认为基本事实清楚无需追加第三人,并表示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需待开庭审理后决定,故欧阳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向法官申请杨某的朋友作为证人出庭。

        办理结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张某某一口咬定其与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杨某、杨某的朋友均无合作业务往来,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法官和欧阳律师均先后对张某某进行释明,但张某某不接受任何意见拒不调解,后该纠纷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张某某妻子、张某某代理律师三人均有前后不一的陈述,且张某某多次陈述中对涉及杨某朋友的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进行了表述。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在休庭后,法官首先对杨某进行了教育,法官告知杨某个人银行账户或者个人名下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的对公户或者POS机均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尤其是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对于张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因为法官经审理发现张某某十分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及形成原因,但张某某并未和其妻子实话实说而是进行了隐瞒,且张某某的律师是其妻子聘请其律师也不知实际情况。张某某进行诉讼完全是迫于家庭感情压力不得不进行本次诉讼。法官告知张某某,在事实层面,其明确知道该笔款项的去向,且现在已经查明这笔钱款来龙去脉,故张某某本次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必然败诉;在法律层面,张某某明知钱款去向而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且张某某在家庭生活中为了弥补一个错误而进行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活动此举实属不诚实的表现。同时张某某的妻子也不应该苛责其丈夫必须要做出符合其自身期许的补救行为,法官劝导张某某夫妻二人,家庭生活中需要互相坦诚,互相理解,而不应相互猜疑,相互指责。经过与欧阳律师及法官的沟通,张某某最终撤回了起诉,事情完美解决。

        律师点评: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得外借他人使用,轻则陷入不必要的司法诉讼,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涉诉问题产生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不可对涉诉纠纷置之不理,以避免遭受无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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